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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歌舞、演出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http://www.yule.com.cn 2008-11-22 15:12:16   来源:中国娱乐网   
营业性歌舞、演出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提交材料:(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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