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奇慧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电台电视台播放表演者作品付酬的极少甚至不付任何报酬;表演者自己获得演出报酬时往往容易“忘记”著作权人的劳动。
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者”不单指演员,还包括演出单位。演出单位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只赋予演员权利而不赋予演出单位权利就显失公平。
演唱会上,歌手演唱的歌曲,要不要支付作词作曲者报酬?由谁来支付这一费用?近几年来,香港歌手张学友在上海、北京、天津演唱会的音乐著作权纠纷使演出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当前,我国演出市场中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已有了很大提高,但总体上还不够理想,需要加大对其它相关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保护力度。
演出市场知识产权主要指著作权与邻接权(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对其作品和表演同时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演出市场中的“作品”主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这些作品主要涉及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表演者则拥有表演者权,它与表演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属于作者;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属于表演者。表演者人身权是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是一种精神权利;财产权是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现场表演活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如果作品超过了保护期,就无需支付报酬。
张学友上海演唱会诉讼案成为大型演唱会组织者交纳作词作曲者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开端,此后,张学友重庆演唱会和罗大佑上海、北京、杭州演唱会主办方都陆续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费。演出市场音乐著作权保护令人可喜,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观念的制约,人们法律意识淡漠,部分演出单位不太景气,演出市场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除音乐作品外,向曲艺、舞蹈、杂技作品支付报酬的还较少;表演者权益大量被忽视和侵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还有待健全,目前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两三家,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还有待具体规定。演出组织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演出组织者不仅要向表演者支付演出费,还要向表演者所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样表演者应尽的义务由演出组织者承担,却没有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涉外演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对等:与国内团体出国演出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对比的是,西方国家文艺团体来华演出对表演者权利保护非常到位,如电视台必须经过许可才能拍几分钟的新闻片断。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前,为了维护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应加强演出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如采取多种措施宣传保护作者和表演者权益的重要性,提高他们自身回报社会的意识,既保护作者的权益和积极性,又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收费标准制定和收益分配问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不宜单方面宣布而应当在各方的参与协调下制定,也不宜完全依靠市场的调节机制和谈判确定。如,目前现场演出的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不论演出中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统一为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且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价格总额的2.5%。其次,加快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重视合同的作用,运用合同来调整各方的利益。表演者可以与其作品的使用者,如广播电台、电视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网站签订相关合同来维护自己的表演者权。同时,注重演出单位的权益保障。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演出组织者向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同时,应当对所组织的演出与表演者共同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并根据演出性质和所订立合同来确立双方在表演者权上的利益分配。此外,涉外演出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可在《著作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运用合同或者由相关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相互代理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