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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艺人合作合同

http://www.yule.com.cn 2008-11-22 15:21:27   来源:中国娱乐网   
第1条:合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条例》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8条:甲方权利义务
  8.1  甲方为乙方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乙方在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全部业务活动及利益。
  8.2  甲方负责乙方的市场推广及媒体宣传工作,并分年度制定出具体方案,提前与乙方沟通,经乙方认可后实施。
   8.3  甲方对乙方的市场推广
    8.3.1 甲方必须每年度制定出具体的市场推广方案,有目标的对乙方进行有的放矢的市场推广活动。   
     8.3.2 甲方应积极向国内外知名品牌及相关机构推荐乙方以从事本合同第2条所制定的工作内容。
    8.3.3 甲方尽力为乙方安排与潜在客户见面交流的机会,并尽可能的安排乙方出席相关的公共场合。
  8.4  甲方对乙方的媒体宣传
     8.4.1  甲方必须为乙方制定每年与市场推广匹配的媒体宣传计划。尽力实施报刊、电视
  广播、网络等立体化宣传,以扩大乙方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扩大乙方的知名度形象,为乙方开拓业务和发展业务奠定基础。
     8.4.2  甲方要为乙方分阶段推出新的平面及立体形象,并备有完整的平面及立体形象,
     并备有完整的平面及立体形象的推广资料。
     8.4.3  乙方的平面摄影、立体拍摄,如图片、录象等版权归甲方所有。
     8.4.4  甲方在自己的电子媒体网络无偿为乙方做推广宣传及图片资料的更新。
   8.5  甲方经与乙方商议,有权将乙方参加业务活动的资料(照片、影视片或局部材料)做商业性使用,必要时可以支付乙方相应的额外报酬。
  
第9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一切工作及培训及安排。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接受其他经纪公司及任何第3方的聘约,不得与其签定或实际履行本合同第2条内容。
  9.2  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人,恪守职业道德。同时要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职业模特身份不相符和有损甲方形象和权利的事情,不做违法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事情。
   9.2-1  乙方不得在签约期内除必要炒作与任何人有恋爱倾向。
   9.2-2  乙方在私人时间亦不得有违出与公司阶段定位形象不符的言语、行为。
   9.2-3  乙方需在甲方安排下无条件建立、参加、维系除商业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培养。
   9.2-4  其他细则见附件3:经纪人合作合同艺人行为准则
  9.3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每周一到公司报到或每天给甲方一个电话以便甲方及时通知其工作及培训安排,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9.4  服从甲方的业务安排,准时参加各种演出及拍摄活动,乙方的演出行程须由甲方统一安排、协调,否则将全部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预计利益的减少)
  9.5  做好个人资料(如照片、录相)的拍摄、收集和保存,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形象推广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6  有责任为自己的推广积极与甲方合作,凡涉及乙方的新闻报道、照片,无论是甲方推出的,还是自行推出的均应征得甲方同意,经甲方与相关媒体联系、办理手续后,方可发布,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7  乙方在对外活动中,无论接受媒体采访或进行业务交流,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否则,将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9.8  乙方自行联系的商业活动,如属于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全部业务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签约后,方可实施。甲方提取乙方该收入的20%作为代理费。税金双方自付,甲方代扣乙方税金。该活动若与甲方业务活动冲突时,以甲方活动为先。
  9.9  甲方在为乙方做推广活动中,若产生费用,应先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书面确认后,按成本从乙方的业务收益中扣除。
  9.10  未经甲方同意,严禁乙方私自参加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没收乙方全额收入,或从乙方应得收入中扣除。
  9.11  由于乙方行为造成客户毁约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如需赔偿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9.12  因不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与乙方身体意外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乙方任何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法律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
  9.13  乙方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工作。若发生被他人侵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事件,由甲方负责处理,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给予配合)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9.14  乙方承诺凡利用肖像权、表演权从事的商业行为、非商业行为及其他有社会影响的活动或由甲方指派给乙方的业务活动均由甲方统一安排,统一对外签约;乙方自行联系的业务活动(商业或非商业)及重要社会活动,须事先向甲方报告,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安排的前提下,由甲方统一对外签约,统一收费。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即构成违约,须按本合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5  合作期间,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活动;每年参加甲方安排的3次义演(若甲方作出义演安排的话)
  9.16  乙方也应积极为推广自身品牌而努力,双方都应尽一切可能开拓、联系业务,使双方共同收益。
  9.17  乙方在甲方组织参加的各种大赛中获奖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15条:合同效力   
  15.1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即告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15.2  乙方保证其签约年龄为十六岁以上。乙方不满十六岁的必须由乙方监护人签字方可生效,但合同仍约束乙方。
  15.3  若本合同需要任何形式的修改,双方均以书面形式签署合同附件或各种单项合同,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用等效力。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除外。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签约合作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  乙方保证本合同签署时,乙方签约的其他经纪合同都以终止。
  15.6  艺人守则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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