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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定暂行规定

http://www.yule.com.cn 2008-11-22 15:22:59   来源:中国娱乐网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演出经纪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演出经纪人整体职业水平,规范演出经纪人的演出经纪活动,促进演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符合本规定有关条件,通过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组织的考试或者经考核,取得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严守执业纪律及行业自律约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演出经纪人整体形象及利益。

第五条 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定的组织协调、资格考试、资格考核、认定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在全国统一组织实施。
中国演出家协会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管理、奖励处罚及其他行业自律机制,并委托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或者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进行培训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中国演出家协会应积极配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并联合或依托地方演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的作用,致力于促进演出经纪人及演出经纪活动的健康繁荣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演出家协会设立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中国演出家协会有关领导、地方演出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有关领导、业内知名专家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学者与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以及考试辅导教材的拟定、编写工作,以及考核认定演出经纪人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原则上采取通过考试的方式认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的方式认定。

第十一条 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将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中国演出家协会与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协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考点,并委托该考点以中国演出家协会的名义开展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活动。
经中国演出家协会同意,上述考点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区内有选择地增设分考点,但必须委托地市级演出行业组织或者所在地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具体负责,受委托的地市级演出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中国演出家协会的名义开展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活动。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中国演出家协会的名义开展演出经纪人资格的考试及培训活动,不得以中国演出家协会的名义编写、发行各类考试用书。
中国演出家协会通过网络或者相关媒体公布全国的考点及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考点及培训机构在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接受中国演出家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制定考试的具体办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中国演出家协会的要求,切实作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严肃考场纪律,中国演出家协会有权对考场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材及进行师资培训。各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必须使用统一教材,并不得强迫报名者参加培训。
对严重违反中国演出家协会有关规定的考点及培训机构,中国演出家协会有权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十五条 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由中国演出家协会职业资格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印制,各考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试卷由中国演出家协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阅评。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长期从事演出经纪工作并具备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而且已经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对演出经纪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人员,经专家委员会三名以上专家推荐,并由领导小组会议考核通过后,可以不经过考试而直接取得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通过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组织的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或者经考核认为符合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的,由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统一印制的《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
《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后应重新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 中国演出家协会将已经认定的演出经纪人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及信用状况等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公众查询。

第十九条 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演出经纪人应当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理论水平及实务操作能力,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完成演出经纪业务。
取得《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度应接受一次业务培训并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一条 演出经纪人有权拒绝各种违反经纪人职业道德的要求,并应团结协作,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演出经纪人只能受聘于一个演出经纪机构或者自己单独从事个体演出经纪人业务。受聘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演出经纪人应当以演出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三条 演出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演出家协会可以注销其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违法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违法,致使该活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
(四)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任职或者受聘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演出经纪人又以个体演出经纪人身份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经警告仍拒不改正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换领新证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但尚未达到注销其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程度的,中国演出家协会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并可将其记录在其信用记录上并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由中国演出家协会注销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并不得从事演出经纪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可的演出经纪人,应根据本规定重新取得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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