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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行业自律规范

http://www.yule.com.cn 2008-11-22 15:37:54   来源:中国娱乐网   
为促进我市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规范。

  第一条本市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文化、体育、技术、机动车、房地产、产权及一般商品等经纪活动的个人,须通过北京经纪人协会组织的资格认定,领取《经纪资格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经纪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经纪业务的机构在招募、使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具有四名(含)以上持有有效《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分支机构或兼营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二名(含)以上持有有效《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

  个体经纪人的业主、个人独资经纪机构的投资人或受托管理人,合伙经纪机构的合伙人应当持有有效《经纪资格证书》。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不得为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事项提供经纪服务。

  第四条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明示以下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2、执业经纪人的姓名、照片、经纪项目、经纪资格证书号等;3、经纪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4、投诉电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12315;北京经纪人协会63396870.

  第五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客户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及时将交易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六条不作虚假宣传,不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不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七条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签订经纪合同,除盖公司印章外,还应由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并附本人有效《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第八条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预付款等财物,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和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费用,向当事人开具有效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条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建立客户档案,有关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帐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应保留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同类的经纪机构中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对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协会将采取批评教育、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取消会员资格、吊销《经纪资格证书》以及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记入警示系统、限制经营资格的形式予以制裁。

  第十三条本规范经北京经纪人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05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

  北京经纪人协会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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