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演艺明星赴中国内地演唱会的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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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歌舞晚会演出:具有海内外演艺明星共同参加演出的综合文艺晚会,内容包括演唱和舞蹈、其它艺术形式的表演内容。我们提供演艺明星的演出手续办理,并可根据需要而提供高级技术制作。
二、综合演唱会的演出:具有多名海外演艺明星同台表演,或两岸明星联袂同台演出的演唱会,我们提供演艺明星的演出手续办理,并可根据需要而提供高级技术制作,或与国内主办方共同投资合作。
三、演艺明星个人演出:海外演艺明星的个人演唱会,全场的内容独立演唱,并有相应的歌舞嘉宾参加助阵。我们提供演艺明星的演出手续办理,并可根据需要而提供高级技术制作。
四、其他组织形式的演出活动,可根据国内主办单位的具体需要而另行商定。
五、专业资源帮助:可向国内单位提供海外明星的邀请办理、演出技术指导和演出设备租赁、国内演出手续申报审批的协助等事务办理,并协助提供演出活动的专业策划和具体的组织和运作工作。
六、各类演出活动的合作事务,至少应在两个月前与我们排期商定。
国内演唱会的合作形式和具体工作内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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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资举办:海内外的双方共同出资合作主办,国内单位将负责演职人员的交通运输与食宿和保险及各项保安、演出场地的租赁。外方机构主要负责演唱会的演员组织、灯光音响设施和舞台设计制作,共同办理政府部门的报批和管理事宜。我们取得部分票房的收益,或双方议定总体收益的分配比例。
二、合作主办:国内单位投资主办,我们提供相应的演职人员、灯光音响设施与舞台设计制作,并配合国内的主办单位从事办理:交通运输、食宿和保险、保安和演出场地的租赁、政府部门的报批与市场宣传及票务销售的运营事宜等。国内投资单位取得全部经济收益,双方议定相关工作劳务收益。
三、合作承办:国内单位投资主办,我们自行协同国内的系统机构,相对独立的负责操作演出活动的整体工作,国内投资单位给予相关的监督与配合,并由国内投资单位取得主要的经济收益,双方共同分配全部的票务与商业广告及赞助等运营收益。
四、业务支持:我们向国内主办单位提供演艺明星的演出手续办理,并可根据需要而提供高级技术制作。
四、其他合作:双方可另行协商其它形式和内容的合作方式。
国内演唱会的合作原则和相应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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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单位:国内的合作单位需具有合法的企业资格或其它组织形式的合法资格,所投入的资金为自有和募集、组织和对外投资合作等范围来源,具有合法的投资使用性。
二、合作事务:合作方需依据中港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签订各项相关演出合作的法律合约,并按照行业惯例支付相应的合约款项,同时准确完成自身相应的承担工作。
三、相关事务:在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关于市场宣传活动和票务销售活动,商业广告及冠名赞助等各项对外运营工作,均需合作各方协同配合完成,并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和具体规定。演唱会的其它招商合作事宜,双方可另行具体研究商议,并制定经济收益分配的比例原则。广告事务:演唱会受理社会各界的商业广告宣传业务和商业赞助事务,演出活动的冠名权商业性出售,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的相关经纪人员参与合作及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