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央视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胜诉。针对大头儿子著作权案的情况,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请律师介绍一下大头儿子著作权案的基本情况。
律师回答:2016年初,央视动画发现朝阳区的一家名创优品店在销售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标签显示是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的。央视动画认为《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系列动画片及人物形象著作权归央视动画享有,杭州大头儿子作为授权方、北京时代嘉丽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侵犯了央视动画的著作权,故向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问题二:央视动画在大头儿子著作权案中提起的具体诉求是什么呢?
律师回答:主要有两个,第一请求判定二被告即杭州大头公司及时代嘉丽公司停止授权生产及销售大头儿子形象玩偶,第二请求判定杭州大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问题三:我们了解到日前朝阳法院已就该案件作出判决,请律师介绍一下该案件的判决结果?
律师回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杭州大头公司授权生产和销售的玩偶使用了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动画人物形象,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定杭州大头公司及时代嘉丽公司停止授权生产和销售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并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元。
问题四:我们了解到,在朝阳法院案件前,杭州大头公司和央视动画已经就大头儿子人物形象产生过多起争议,具体的争议焦点和结果呢?
律师回答:几起案件均是围绕着《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衍生产品开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而产生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1995年中央电视台投资制作的,经授权,央视动画在95版动画片基础上又改编创作了13版的动画片和人物形象。目前无论是杭州滨江区法院、杭州中院、还是本次朝阳人民法院,均认定95版、13版动画片及动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均归央视动画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