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社区 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首页 | 新闻 | 游戏 | 音乐 | 电影 | 电视 | 明星 | 演艺 | 女性 | 校园 | 恋爱 | 两性 | 生活 | QQ | flash | 笑话 | 谜语 | 星座 | 测试 | 军事 | 论坛
演艺经济 娱乐网首页 > 演艺经济 > 行业知识 > 正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http://www.yule.com.cn 2008-11-22 15:22:14 中国娱乐网 [字号: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上一页  [1] [2] [3] 

 网站建设 自助建站 当当书店 世纪旅游 房产联盟 在线词典  【成为新闻通讯员】 
娱乐论坛】【收藏此页】[字号: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解读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全文)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全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本网内容来源于网友及媒体投稿、媒体合作等,其不代表本网观点,若涉及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删除或断开链接,同时欢迎投稿与合作。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投稿中心 | 版权与免责

    Copyright © 2002-2008 www.yule.com.cn ,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娱乐网 版权所有 辽ICP备05008730号